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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为的存在德语?与海德格尔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自为的存在德语,以及与海德格尔的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栏上一篇《装饰与秩序》中,我们浅析了装饰与秩序的渊源,而对于秩序,路易斯·康的“orderis”一语成谶。“诗哲”康此语,究竟是诗还是哲呢?对海德格尔“存在是”作为完整句式的精妙阐释,仅是笔者作为哲学票友的个人涉猎,这其实并不必然与康相关,但笔者其实不太相信,作为哲学家的康,在写完orderis并换行的时候,脑海里会没有浮现出海德格尔的身影……至少,王维洁先生可能也有过相近的猜测。

康的“orderis”与海德格尔的“存在是”

路易斯·康在1955年在耶鲁大学建筑学报发表《秩序与形式》(OrderandForm)[LouisI.Kahn:OrderandForm,YaleSchoolofArchitecture]一文。此后,文章开篇的一句“orderis”遂成名言。从句法结构上,这像是一句没说完的话。鉴于康的“诗哲”身份,此谶语究竟是诗意的欲语还休,还是哲学的精确描述,始终无从定论,而诸如“道者”[王维洁:路康建筑设计哲学论文集,第19页]的译法虽雅,但进一步诠释其在中国道家思想中的任务,并不轻于对此句本身的研究。鉴于order(秩序)在西方哲学中的核心地位,尝试追寻其哲学上的完整表意对建筑学的帮助或许会更直接。

既然路易斯·康表述的玄机在于此句的语法,那么解开玄机的方式就只能是找到“orderis”作为完整表意的句法解释。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著,陈嘉映,王庆节合译.修订译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4]中讨论“存在”的含义时,出现了与“orderis”相同的句法,而海德格尔也在书中论及了笛卡尔的“我思”及“我在”相对于时间与存在的意义。

存在与时间马丁·海德格尔

《存在与时间》(德语:SeinundZeit)是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于1927年发表的一部著作,这本书也成为他最重要的著作,深深影响了20世纪哲学,尤其是存在主义、解释学等哲学流派。

由于“‘存在’这个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这是从它的最高普遍性推论出来的。”某种意义上,海德格尔继承了笛卡尔式的普遍怀疑的方法,恰如笛卡尔从对“怀疑”之怀疑开启了他的逻辑程序,海德格尔则从直接追问“存在是什么”这个问句本身开始。

在“XX是什么?”这则发问的语法逻辑中,有三部分:其中“XX”即是问之所问;“是”(即康之“is”)是一个表意微妙的动词,问题的玄机也全在这个“是”上;针对“什么”的回答则是对问之所问的描述。从语义上:在准备发问之时,事实上已经事先确认了“问之所问”的存在,而后面的“什么”,则是追问“问之所问”的存在形式。对于诸如“天是什么?”、“人是什么?”之类的发问,其实就是指问“天”、“人”作为“存在者”的“存在形式”。

但是,当将“存在”代入该问句时,上述分析在语义上就变得不成立了:既然问之所问是“存在”,我们就不可能提前确认其存在了——不能把简单地将“存在”理解为存在者。“存在”无法超越它自身而定义她自己的“存在形式”,这是个重要的悖论,因为笛卡尔的“我思”及“我在”就是基于“怀疑之不可怀疑”的悖论获得的。

所以,在解决“存在”问题之前,不得不先找到有能力表达“存在”这一概念的表达方式。海德格尔的结论是:不可能用逻辑推导的方式,因为任何推导,都需要先将问题起始于其自身以外的确认,然后经过一系列逻辑链条将确认转移至问题,而“存在”作为一切问题的最初始确认,相当于数学推导中的公理,找不到在它之前的确认。唯一有可能的方式是直接展示“存在”本身,并通过展示方式的自身特征来显示“存在”的特征。

那么,回到语法逻辑,在“天是蓝的”中,“蓝的”是“存在方式”,“天是”则意味着对天的存在的确认,将问题转移至“存在”则为“存在是”。当然在这个句式中绝无“存在方式”,但当海德格尔将“存在”置入“存在是”的句式时,实现了对“存在”之存在的最巧妙的展示——不用外在的其他事物印证,仅凭借内在的语法逻辑来展示其自身。因而,“存在是”并不是一句残缺的表述,而是对存在之确认的完整展示。在德语中,问题更加有趣,因为德语的“存在”(sein)本身就有“是”的含义。

在上述非推导的逻辑下,能被(一)其自身及(二)其语法关系展示的命题,被海德格尔称作是“自明”的。“自明性”在建筑学中的意义是不同寻常的,只是如以海德格尔的标准评判,今在建筑学中很多被称作“自明”的东西,似乎名不副实,有将“独立表现性”偷换为“自明性”之嫌,当然这是外话。

海德格尔展示了“XXis”是一个非常宏大的句式,它并非欲语还休,而是一个在存在性论证上独立、精确的完整表述。回到康的“orderis”(秩序是),含义就变得非常明确,这句话可以被诠释为“秩序即存在”——秩序是存在本身,于是与存在一样不可论及存在的形式,而这正印证了王维洁在《试论路康Order理论》一文的注释中“道即存在本身”[王维洁:路康建筑设计哲学论文集,第35页,注18]的敏锐猜测。或者,在海德格尔的“自明性”评判下,可诠释为“秩序自明”——是如康所云的“自我批判的力量”(powerofselfcriticism)[LouisI.Kahn:OrderandForm,YaleSchoolofArchitecture],是由海德格尔存在论的宏大句式所阐发的雄辩自明。

张翼,内蒙古科尔沁人,1980年生人,水瓶座。北京大学建筑学研究中心人文地理硕士,同尘设计工作室主持建筑师。研究方向广泛,涉及东西方建筑、造园及材料技术等,皆不精不通。写作力求不太长,说人话,或不可得。

(回复“翼见02”或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本专栏上一篇文章:《装饰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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