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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是什么意思、读音,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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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股票简称:复星医药编号:临2020-046

债券代码:136236债券简称:16复药01

上海复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是什么意思、读音,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代码:143020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0年4月6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日常经营需要,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签订《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协议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与《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修订并执行相关协议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国药控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签订《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启宇先生、姚方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7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

本议案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96股票简称:复星医药编号:临2020-047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2020年4月6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签订《产品/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与国药控股签订《框架协议》的议案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集团业务覆盖药品制造与研发、医疗器械与医学诊断、医疗服务、医药分销与零售等领域,与从事医药/诊断/医疗器械流通业务的国药控股存在上下游关系,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购销、服务等业务往来。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2019年度,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与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年4月6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药控股签订《框架协议》的议案,本次签订《框架协议》还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框架协议》,2020-2022年本集团与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预计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21号六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297,165.6191万元

注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控股,医药企业受托管理及资产重组,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消毒产品、日用百货、纺织品及针织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玩具、食用农产品、化妆品、文体用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国内贸易(除专项许可),物流配送及相关咨询服务,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药控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6,988,8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742,215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2,527,27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625,25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关联关系:因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国药控股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国药控股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1、协议有效期: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1)复星医药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2)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1)本集团向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的自有/代理产品及相关服务。

(2)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向本集团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自有/代理产品及相关服务。

(1)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参照当地法定定价机构核定的药品价格,并根据产品销售及分销、提供服务的合理利润作出调整。该等合理利润的确定,应参考双方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向其它独立第三方出售相关产品、提供服务的价格时所考虑的其它同类公司销售类似产品、提供类似服务时的利润水平,实际情况(包括业务规模等)以及产品、服务的市场情况等因素。

(2)在相同条件下,一方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予另一方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价格均不会优于提供予其他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2020-2022年本集团与国药控股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预计如下:

《框架协议》应取得本公司及国药控股有权决策机构对《框架协议》批准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框架协议》系本公司与关联方以自愿、平等、互利、公允为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签订;签订该等协议有利于提升本集团运营效率、符合本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经审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签订《框架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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