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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用英语怎么说 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不可抗力用英语怎么说,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原属冷门的法律术语“不可抗力”一下成为热门的话语,并且成为时不时拿出来用的“挡箭牌”。

不可抗力用英语怎么说 新冠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本文旨在对“不可抗力”作最基础的探讨,说明不可抗力的基本含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基本要素,以及不可抗力成立时对法律义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并将在后续文章中对专门问题进行讨论,比如新冠肺炎疫情下,房租是不是应该降低?员工工资该怎么发?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出现在合同中作为一项免责条款,解作一种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包括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等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则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罢工、骚乱。

除了合同之外,不可抗力也可能在其它民事行为(如侵权责任)和民事诉讼(如诉讼时效中断)中作为免责的事由。

不可抗力在英语中作forcemajeure,读音为/'f?:smɑ'??:/,复数形式为forcesmajeures。这个词组是来源于法语的外来语,其单复数的文字拼写与法语完全一致,甚至发音也是差异不大。

forcemajeure字面意思“majorforce-superiorforceoroverwhelmingcircumstances”,翻译过来就是“超力量或不可阻挡的情形”。

majeure的字面意思是"major,main,ofgreatimportance"。法语majeure包含有“上级神品”的含义,单字可解构为“majeure”,大概就是“mygod”的意思,与英语superior意思有相通之处,指超越人和自然之外的主宰一切的力量。所以,forcemajeure可以理解为人之外的超能力、主宰一切的力量。于是乎,因为这是人之外的某一主宰的力量,那么对人来说,就是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了。

在有神论来看,这种主宰一切力量来自神,或是God,或是安拉,或是玉皇大帝,依各自信仰的神而定。在无神论来看,即使没有神,大概也是承认在人之外有一种“主宰”一切的力量。

在普通法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更通常以“ActofGod”表示不可抗力,字面翻译就是“神的行为,天意”。这当然是以有神论为基础的。在有神论者来看,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灾难是神的安排或意志。

然而,forcemajeure现有的含义不仅仅指“天意、神的力量”,其含义也包含无神论的“(人之外)的超级力量”。因而,无神论者更倾向于使用forcemajeure。

对英国、美国普通法系国家来说,Forcemajeure是源自法国的外来语,是大陆法系的概念,与本土的概念ActofGod在内涵和外延上有所不同。

Forcemajeure的外延要比ActofGod广,ActofGod仅表示不可抗力中的若干特别情形。在各英语国家中,ActofGod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或海啸。因无人能够对此负责,ActofGod就构成合同责任的一个免责情形。相比之下,其它不同寻常的人为的政治的事件则被视为Forcemajeure,而不属于ActofGod。

有些国家和地区,将Forcemajeure限制在ActofGod的范围。这时,这两个术语就同义了。

自然现象,如地震earthquake,火灾fire、水灾flood、飓风hurricane、台风typhoon,雷击lightning,火山喷发volcaniceruption。但需注意,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社会现象,如战争war、暴乱riots、罢工strikes,封锁lockouts,怠工slowdowns,持续的能源供应短缺prolongedshortageofenergysupplies;

政治现象,如国家或政府行为actsofstateorgovernmentalaction。

当然,政治现象也属于广义的社会现象。

中国法律定义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最早出现于1987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沿用了这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概念发源自法国。在法国法下,一方要启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客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克服性、履行不可能。这一标准,也为多数国家的法律所采用。

首先,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处于当事人控制能力之外。即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的程度等,当事人无法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

客观性强调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与当事人无关,或者不可抗力事件不受一方的控制,或者不能归咎到该一方。这一方是指具有义务的一方。

其次,在属于客观情况的前提下,这种客观情况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如下简述。

不可预见性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以预见,则履行义务一方理应有所准备,在订立合同时将其作为一个因素考虑进去。如果义务一方没有加以考虑或者为此作出准备,则其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或责任)。

(一)不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常人标准

是否能够预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是因为每一个人的认知能力与预见能力是不同的。因而在判断是否满足“不可预见”时,涉及到以什么标准,或者说从谁角度的去认知的问题。

一般认为,这个判断标准以“常人”为标准,即社会中一个具备一般知识、经验、判断力和审慎态度的人在相同情形下(“常人”,aprudent,averagepersonunderthecircumstances)可能会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常人类似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概念一样,是一个假想的“人”,必须从一个社会的整体中(而不是从特定的当事人角度)去提炼和总结。

比如,地震通常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之一。但对日本这种地震高发的国家来说,地震是习以为常,时常发生的,仅仅是“地震”就难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在日本,如果要把“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这个地震高发国家的国民难以预见的高强度地震,这种情况下,或许“9级地震”才有可能构成“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如果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的知识、经验、判断力等胜于常人,则判断标准相应提高。

(二)不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事前而不是事后

在合同的场景下,预见是以订立合同的时刻为基准点。站在那个基准点,往将来的方向望去,看是否能够预见得到。

预见性的判断,要避免“事后诸葛”,不能根据事后产生的结果或情形去判断事件是否不可预见,否则,这会过分加重当事人的义务,导致不公平。

以事前为基准点考察,这自然而然的引申含义是,已然发生或者已经能够预见的事件,无论这一事件对义务的履行造成多大的困难,都不构成不可抗力。

比如,在疫情已经发生的当下,疫情已经是事实,是必然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将持续,如两个当事人此时签定合同,必定应该将此因素考虑进去。因此,这时候疫情就不能成为不可抗力了。

自然灾害是最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但需注意,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自然灾害事前已经得到预报,则不存在不能预见;有一些自然灾害轻微,并未给当事人的义务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冲突、罢工、劳动力缺乏、骚乱、暴动等,对发动者或制造者而言是能预见与避免的,而对私法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则可能是不能预见,或则和能避免与克服的。

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义务构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不可克服性包括无法避免(unavoidable),以及难以克服(insurmountable)。

在中国法律的定义下,这一点被表述成“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实际是上就是将不可克服性(Irresistibility)细化成了无法避免(unavoidable),以及难以克服(insurmountable)。从本质上,两者表述方式内涵一致。

在区分“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不能避免(无法避免,unavoidable)是指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努力,无法回避面对该事件,如果可以回避,当事人就不必采取措施加以克服;不能克服(难以克服,insurmountable)则指当事人在无法回避不可抗力事件时,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之,并因此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因此发生侵权损害。

举例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银行营业网点关门,这时候房屋贷款的贷款人是否可以不按时还款?就“不可克服性”这一点来说,是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因为贷款人完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对于大多数贷款人来说,还贷可能是通过银行自动扣款完成的,这时候理由更难成立。

如果把回避直面不可抗力事件视为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措施之一,那么不能避免(unavoidable)可以吸收内含到不能克服(insurmountable)之中,这样可以用一个概念不可克服性(Irresistibility)来表达。正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律的定义与法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定义一致。

不可抗力还包括第四个要素,这个要素是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去考察。这就是事件必须是使得义务的履行不可能(impossible),而不仅仅是履行不可行(Impracticality)。履行不可行(Impracticality)比履行不可能(impossible)程度要轻,是指在事实上,义务的履行还是有可能的,只是可能与原先预计相比,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或履行更加困难。

举例说,厂家从一地供货给买家,通常的运输路径要经过武汉。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过武汉的运输路径中断。这时候只构成履行不可行(Impracticality),而不是履行不可能(impossible)。这是因为完全还可以从别的地方绕一下路来完成供货。

基于不可抗力的以上构成要素,以下事件或情况不是不可抗力:

l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对其履行责任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l在大多数情况下,付款的义务不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这是说,除了极端情况之外,对付款义务而言,客观情况的存在或发生不是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

我国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首先,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其次,这种不可抗力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这里面包含了3个细分条件: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并不能克服。合并起来,不可抗力是1)客观情况,2)不能预见,3)不能避免,4)并不能克服。

中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不可抗力的概念也源自大陆法系,在构成要素上是一致的。虽然在定义上,中国并没有把履行不可能(impossible)直接作为一个构成要素,但从具体法律条文来说,无一例外的又都包含了这一要素。

这4个条件是“和”的逻辑关系,就是4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这不是一个“或”的选择性逻辑关系,只满足其中任意1个或者2两个条件不能算是“不可抗力”.

客观情况and不能预见and不能避免and不能克服

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并且,这4个条件可以认为隐含着递进(或着说累积的)的逻辑关系。这是说,后一条件是对前一条件的进一步的限缩。不可抗力首先要是客观情况,如果不是客观情况,就不是不可抗力。其次,这种客观情况是不能预见的。再者,事件不能预见,在事件发生之后,无法回避;并且,既无法回避,则只好直面,却又没有办法采取措施克服。用逻辑流程图可以表示为以下:

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两种划分标准

不可抗力的造成的后果就是使得义务的履行不可能。根据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既可能是全部义务完全不能履行,也有可能是一部分义务完全不能履行。

全部义务完全不能履行,当然会使得合同目的落空(也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Frustrationofpurpose)。但一部分义务完全不能履行,则可能使得合同目的落空,但也有可能合同目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得以实现。

“合同是否能够履行”,以及“合同目的是否落空”,是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使用的不同的划分标准。

以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可以划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这种情况下,“完全能够履行”显然不是选项之一。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之下,合同还能够完全履行,那还需要不可抗力作为理由吗?

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可以划分为“合同目的落空”和“合同主要目的实现”。同样的,这种情况下“合同目的完全实现”显然不是选项之一。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之下,合同目的还能够完全实现,同样不需要不可抗力作为理由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也可以认为,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合同(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在事实上完全不能履行,间接的后果则是使得合同目的落空。

另外还有一点必须注意,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合同法的范围,但以“合同目的落空”作为划分标准则是仅在合同的场景下才能应用的。有文章以“不能履行”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分法则对不可抗力的后果进行划分,是在划分的逻辑上产生了混淆,其结果必然导致结论的不正确。

法律对不可抗力可能的产生的不同影响,给与了不同的救济手段。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违约人因违约事由的不可抗力性质,以及不可抗力事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自身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不论大小差异如何均由当事人各自承担。

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程度,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的得到免除。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履行义务全部免除,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则免除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完全的免除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责任(Dischargeperformance),在可能的情况下,不可抗力只发生中止义务履行(suspendperformance)的效果。就是说,履行义务一方可以暂停义务的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为止。

在合同法的场景下,不可抗力会产生《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免责法律后果。如果不可抗力产生严重后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获得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虽然在不可抗力的定义中,并没有将因果关系列为一个构成要素。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只有不可抗力和产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会发生免除责任的效果。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不可抗力”也不可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一般人而言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须因个案而论,并不当然产生免除合同责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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