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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语法律著作,重读伯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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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编者按】本文标题全文为“一位美国‘复转军人’的‘学战’生涯:重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是章永乐《西途东归:朝向中国道路的思想突围》(东方出版中心2023年版)的一个章节,之前并未正式发表,其核心观点是:伯尔曼是在冷战的语境之下写作《法律与革命》,该书主要观点源于其老师欧根·罗森斯托克-胡絮,之所以强调“教皇革命”对于西方文明的起源性意义,恰恰是为了召唤宗教的力量,与当时苏联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力量相抗衡。然而在《法律与革命》在华传播的轨迹之中,这一维度长期隐而不彰。《一位美国“复转军人”的“学战”生涯》试图揭示这一维度,进而重思法学知识与法律史书写的“主体性”。

《西途东归:朝向中国道路的思想突围》是章永乐继《旧邦新造:1911-1917》《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此疆尔界:“门罗主义”与近代空间政治》之后的第四本独著专著,以其十多年内撰写的二十多万字的学术书评,纪录了从一个“留学运动”的见证者到“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者的思想足迹。这些书评具有鲜明的“中国道路”自觉,分析和评论了从安东尼奥·奈格里与迈克尔·哈特、弗朗西斯·福山、孔飞力、列奥·施特劳斯、约翰·麦考米克、伊万·克拉斯特耶夫、哈罗德·伯尔曼、络德睦、汪晖、黄兴涛、苏力、贝淡宁、王绍光、欧树军等一系列中外学者的著作,是对学术书评这一文体的新探索,更是对一系列解释中国与世界的理论与叙事模式的审视与解剖,具有学术史反思的意义。

【引用格式】章永乐:“一位美国‘复转军人’的‘学战’生涯:重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章永乐:《西途东归:朝向中国道路的思想突围》,东方出版中心2023年版,第128-138页。

【作者简介】章永乐,浙江乐清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2)、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2008)。现任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副院长。

1916年,第一次世界大战西线的凡尔登战场,在战争的“绞肉机”运转的间隙,一位28岁的德国军人在战壕里给他的朋友、犹太哲学家弗朗兹·罗森茨威格(FranzRosenzweig)写信,讨论战争、犹太教与基督教。他就是欧根·罗森斯托克-胡絮(EugenRosenstock-Huessy),一位犹太银行家的儿子,在十几岁的时候改宗基督教。残酷的西线战事让他重新思考西方文明的基础与命运。战后,他在德国从事中世纪历史的研究,声名鹊起。希特勒崛起后,罗森斯托克-胡絮离开德国,前往美国,先任教于哈佛大学,然后在1935年转往达特茅斯学院,在那里,有一位20岁的本科生被他的课程深深吸引。这位学生就是哈罗德·伯尔曼(HaroldJ.Berman),他在1983年出版的名著《法律与革命》,主张中世纪天主教的“教皇革命”塑造了西方文明及其法治传统,在中国法学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伯尔曼历史叙事的源头欧根·罗森斯托克-胡絮

1942年,像他的老师罗森斯托克-胡絮一样,刚在耶鲁大学取得硕士学位的伯尔曼也走上了战场,成为一名通信兵。他被派到欧洲战场,长期驻扎伦敦,从事密码破译工作,并因为他的出色服务而获得铜星勋章。美国陆军部军事史中心出版的《二战中的美军:技术服务部门》一书还引用了他在1946年发表的对“SCR-584”雷达实践运用的研究文章。[1]在伦敦服役的时候,伯尔曼就意识到,美国和苏联这对暂时的盟友很快就可能要分道扬镳,然而美国对于苏联所知甚少。战后,他回到耶鲁大学深造,在其攻读J.D.(法律博士)学位的最后一年,他写了一篇关于苏联家庭法的文章,这为他赢得了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教职。在短暂任教斯坦福大学之后,他很快转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在那里,他受到卡耐基公司资助,在俄罗斯研究中心研究苏联法,包括苏联军事法。从1955年到辞世,伯尔曼访问苏联以及俄罗斯联邦40多次,曾经代表柯南道尔(ArthurConanDoyle)家族在苏联法院出庭,要求苏联政府支付福尔摩斯系列小说的版税,也曾经在莫斯科大学开设美国宪法课程。在美国麦卡锡主义余波不断之时,伯尔曼这位频繁造访苏联的学者却没有招惹什么麻烦,可见美国的国家安全系统对他的高度信任。

在1983年出版《法律与革命》之前,伯尔曼在美国学界的声誉就是一名权威的苏联法专家,并且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有着浓厚的兴趣。中央情报局解密档案显示,中央情报局多次征询和参考了伯尔曼的意见。比如说,1960年,中央情报局“U-2”侦察任务所用侦察机在苏联境内执行任务时被击落,飞行员弗朗西斯·鲍尔斯(FrancisG.Powers)被苏联当局提起公诉并审判。伯尔曼翻译并出版了“U-2”事件苏联相关文书及鲍尔斯执行任务的相关情况,这成为1962年中央情报局对鲍尔斯再调查的首要信息来源。[2]1979年,中情局的一份报告分析俄罗斯《消息报》对国际政治科学协会第11届大会的评论,尤其引用了伯尔曼关于苏联的人权观念与美国人权观念侧重点之差异的观点。[3]伯尔曼还作为美方学界领袖参加了1973年美苏经贸合作会议,美国与会者为政商学各界领袖。[4]但是,在出版《法律与革命》之前,伯尔曼从来都没有拥有像他老师罗森斯托克-胡絮那样的中世纪研究专家的声誉。因而,对于美国学界的很多受众来说,《法律与革命》仿佛横空出世,令人惊讶。伯尔曼迅速被美国法学界视为最懂中世纪法律史的专家之一。

然而对于中国学界来说,对伯尔曼的接受顺序是倒过来的。20世纪90年代,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被翻译为中文,他给中国读者留下的印象就是一位中世纪法律史的大家,一位西方法治传统的阐述者。很少有人去强调,伯尔曼在出版《法律与革命》之前的公众形象是一名苏联法研究专家;也很少有人去追问,一名苏联法研究专家,为什么如此强调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联系,以至于将西方近代的开端设置为中世纪的“教皇革命”。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仍然有必要回到伯尔曼著述的历史语境。而本文特别要强调的是:伯尔曼是一位在法学院任教的“复转军人”,具有强烈的以笔为枪的“学战”(郑观应语,与“兵战”“商战”并列)自觉。

自独立战争以来,美国两个半世纪的历史就是一部充满战争的历史。内外战争不断重塑着美国的法律人。比如说,出席费城会议起草美国宪法草案的代表中,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具有律师身份,但他更重要的经历是在独立战争中担任华盛顿的副官。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Jr.)更是一名在内战中负伤的复转军人。与霍姆斯不同的是,伯尔曼这位“复转军人”参与的是远离本土的外战。而且他参与的,也不仅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从前面所述的他的经历来看,伯尔曼作为美国的苏联法专家,实际上处于美国对苏“学战”的第一线。

那么,苏联法与“教皇革命”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与革命》绝非“横空出世”之作。早在1938年从达特茅斯学院本科毕业的时候,伯尔曼就已经有写作一部关于“教皇革命”著作的想法,这个核心观念源自他的老师罗森斯托克一胡絮。经历过“凡尔登绞肉机”的罗森斯托克-胡絮在1931年出版德语著作《欧洲革命:民族性格与国家建构》(DieEu-ropaischenRevolutionen:VolkscharaktereundStaatenbildung),其中的核心思想经过进一步发展,于1938年凝聚为英文著作《出自革命:西方人自传》(OutofRevolution:AutobiographyofWesternMan),罗森斯托克一胡絮在其中探讨了塑造欧洲千年历史的五场革命:俄国革命、法国革命、英国革命、德意志革命(宗教改革)以及“教皇革命”[5]——1983年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继承了这个论述框架,只是比他老师更强调“美国革命”的重要性。年轻的伯尔曼显然从罗森斯托克一胡絮对革命的分析之中获得了巨大的启发,试图将他对于西方千年历史的分析框架运用到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分析之中。

然而,在学术史上的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一位学生可能在读书的时候被他的老师的某个想法深深吸引,但很快接触到新的想法,形成不同的判断,最终和自己的老师分道扬镳。伯尔曼能在基本历史认知框架上如此忠诚于他的老师,显然不能仅仅从学生时代的接触和受到的震撼来理解,我们还必须观察他在以后的人生中是如何不断加固这个认知框架的。于是,我们又不得不回到伯尔曼的军事生涯:他在二战中投身军旅,这正是一个反刍罗森斯托克-胡絮关于战争与文明的思想的机会;更关键的是,二战刚刚结束,冷战又很快开始,伯尔曼的后半生,仍然处于连续不断的战争的气氛之中。

对于研究苏联法的伯尔曼来说,苏联到底意味着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呢?在发表于1958年《美国学人》(TheAmericanScholar)的一篇题为“恶魔与苏俄”(TheDevilandSovietRussia)的文章中,伯尔曼分析了美国人对于苏联的简单化印象之后,发表了这样的评论:

通过表明苏俄所宣称的唯物主义目标可以通过民主手段更好地实现,对于对抗共产主义是没有用的,因为共产主义的潜在吸引力不仅在于它的目标,而且首要在于动员人们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通过建立一个动员的社会秩序,共产党为服务、自我牺牲、纪律和其他通常与军人生活相关的美德提供了和平的出口。[6]

那么,美国应该如何克服苏联的挑战呢?伯尔曼说:“我们必须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正义、仁慈和道德的目标优先于经济安全、政治权力和技术进步,我们必须通过自愿结社自由地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注入与苏维埃制度下政党纪律所带来的同样的的服务、自我牺牲和共同事业的精神。”如果不做到这一点,“赫鲁晓夫关于我们的孙辈将成为共产主义者的预言很可能会成真”。[7]

这些言辞在今天读来让人相当惊异。我们可以感觉到,伯尔曼对于苏联的秩序精神怀有一种敬畏感,认为它激发了民众的服务、自我牺牲和共同事业的精神。当然,我们今天知道,苏联未能将这种精神保持下去,最终在1991年解体。但在1958年,苏联还处于上升期,对于美国而言是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为了避免美国在冷战中走向失败,伯尔曼希望美国能够创造出苏联秩序精神的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他为何重视宗教——在他看来,西方的宗教传统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自我牺牲和共同事业的精神”,但是这个传统在20世纪被大大削弱了,从而带来深刻的秩序危机。

由于人的记忆容量的有限性和意义结构的有机性,历史的书写不可避免地是一种选择性记忆,从而与书写者的主体性密不可分。既然伯尔曼与他的老师一样认定,西方的秩序因为宗教的衰落而遭遇到严重的危机,那么,对西方历史的书写,也就有必要凸显出宗教的要素。于是,在伯尔曼看来,西方的“近代”的开端,就不应该是具有强烈世俗化色彩的文艺复兴,而必须是一场重申宗教精神生活纯洁性的“教皇革命”。“教皇革命”不仅是“近代”的开端,也标志着“西方”这一文明身份的开端。“西方”的基础是蛮族入侵后形成的西欧诸民族,在此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与希伯来经典与历史,都不过是“西方”自我塑造的历史资源,但并不是“西方”本身。“教皇革命”通过对之前神圣秩序与世俗秩序混杂不清的境况的激烈批判和打击,带来了一个巨大的历史断裂,而所有古代资源的价值,都在这一断裂之后得到重估,从而形成新的文明认同。

在《出自革命》一书的序言中,罗森斯托克-胡絮坦言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震撼激发他撰写全人类的历史:“世界大战需要一部世界的传记,而不是民族历史的碎片。”[8]经历过二战洗礼的伯尔曼继承了乃师的志向,力求克服民族主义的史学与法学。在他看来,中世纪欧洲拥有一种“共同法”(iuscommune),然而随着领土型国家乃至民族国家的兴起,对共同的宗教和文明传统的认同,被对民族与国家的认同所取代,书写者致力于凸显本族与本国的独特性与优越性。英国与美国的法律史研究未能免俗——通过刻意强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发展道路的差异,法律史家们也加入到了民族主义合唱团之中。然而伯尔曼要强调的是,在不同法律发展道路的分野出现之前,西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传统,各种特殊主义与例外论,都在有意无意地遮蔽人们对这个共同传统的认识。

伯尔曼对于西方共同传统的强调,与他对于美苏冷战的思考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在此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历史学界的一个先例。1945年,美国历史学家海斯(CarltonJosephHuntleyHayes)曾经在美国历史协会年会上发表演讲,批判特纳(FrederickJ.Turner)在1893年历史协会年会上提出的“边疆假说”过于强调美国的特殊性。特纳的“边疆假说”执着于论证,通过拓殖以及与印第安人的战争,源初的欧洲移民将边疆向西不断推移,并在边疆经历了渔猎、畜牧业、农业、工商业等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演进,这种锻造使得他们脱离欧洲,形成一个全新的民族。但海斯批判这样的认识方式具有很强的“孤立主义”色彩,认为必须强调,美国与欧洲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美国的边疆,是这个共同的文化传统的边疆。[9]海斯之所以批评特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打赢二战之后,美国已经面临着如何领导整个西方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只强调美国的特殊性,已经无法回应时代的需要。美国必须强调自己和欧洲盟友之间在文化和生活方式上的共同特征,才能够在北大西洋阵营中掌握领导权。

与海斯一样,伯尔曼也具有强烈的地缘政治的自觉。在1948年发表的《苏联法的挑战》一文中,他直接使用了“西方vs东方”这样一个分析框架,将苏联法与美国及其西方盟友的法律精神的差异追溯到历史上东正教与罗马天主教的分野,认为苏联的指导思想与领导政党是历史上东正教及其教士集团的对应物。苏联法给美国带来的挑战,一是如何平衡经济计划和个人积极性,二是如何激活本社会的精神价值观——伯尔曼在此已经将目光投向了宗教。[10]而他在1983年《法律与革命》中阐发的“西方”的概念,要比海斯的“西方”概念覆盖范围更大。在伯尔曼看来,俄国原来不属于西欧,但后来部分被西欧发展出来的西方文明所同化。苏联的生活方式中的公有制、集体主义和对于利他精神的倡导等,在他看来,和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清教徒法典有着共通性,而基督教的终末论也深刻影响了苏联的指导思想对于历史的认识。[11]1983年的伯尔曼更倾向于对“西方”作扩张解释,这样美苏之间的对抗,看起来就像是一种更为“纯正”的西方秩序与一种“误入歧途”的西方秩序之间的对抗,如同“正统”和“异端”之间的对抗。不过,在伯尔曼看来,美国和苏联一样,都面临着西方文明的危机。苏联有计划经济,美国有凯恩斯主义和行政国家的扩张,二者都具有强烈的技术统治、官僚统治的色彩。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的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九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12]。

在美国法学界,究竟是谁代表了西方文明的危机呢?在《法律与革命》的前言中,伯尔曼把矛头指向了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同事、美国“批判法学”的代表罗伯特·昂格尔(RobertoMangabeiraUnger)。在伯尔曼看来,昂格尔批评法律形式主义,倡导一种强调公正性和社会责任、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这种主张会冲击西方法律传统中规则、先例、政策、衡平四个要素之间的平衡,助长一种蔑视法律的玩世不恭的态度。[13]众所周知,“批判法学”其实是美国内部最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流派,昂格尔等人会在对法律的研究中运用政治经济学分析,揭示形式的平等与公正之下实质的不平等与不公正,只是由于学术政治环境的原因,他们经常否认自己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伯尔曼的批评用词并不尖刻,但其透露的问题意识,可以让我们想起他作于1958年的《恶魔与苏俄》一文末尾所表达的恐惧:“赫鲁晓夫关于我们的孙辈将成为共产主义者的预言很可能会成真。”[14]莫非,在他眼里,他的同事昂格尔就是苏联悄悄送给美国的礼物?

《法律与革命》的核心命题——“教皇革命”塑造了西方及其法治传统,已经受到了很多学界批评。在国内学界,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彭小瑜教授早在2003年出版的《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就指出:“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的确通俗化了关于11世纪教会改革的知识,不过他主要是综合概括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有些是比较陈旧的(他从1938年就开始写作这部1983年出版的著作了!),得出的有些结论现在是经不起推敲的。”[15]彭著引用了一系列中世纪史研究文献,对《法律与革命》进行了一些具体的批评,指出伯尔曼没有参考同时代中世纪教会法制史研究的许多最新成果,过于强调了历史的断裂,过于强调了克吕尼修道院和若干教皇个人的历史作用,而没有看到天主教会权力的集中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最近,鲁楠、康宁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第28辑推出“法律与革命”主题讨论,刊发了若干研究论文,从不同角度重审伯尔曼历史叙事的缺失。[16]“教皇革命论”如果要占据学术主流地位,其主张者无疑需要对专业史家提出的大量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回应。

然而,学术史层面的种种争论,并不影响我们认定,《法律与革命》仍然是一部具有重大思想史意义的法律史著作。它向我们展示了一位参加过二战的复转军人——也许同时也是冷战的隐秘的现役服务人员,在美苏对抗的大背景之下对西方文明的深入思考。伯尔曼试图恢复美国人对西方历史传统的信心,并通过对“开端”的独特书写,召唤宗教的力量,为当代美国的法律秩序“加持”,以提供苏联秩序蕴含的精神力量的功能替代品。

旧冷战已经终结。在后冷战时期“身份政治”盛行的美国学术思想界,《法律与革命》不再具有20世纪80年代的感召力。对于少数族裔而言,《法律与革命》无疑具有强烈的欧洲中心主义、西方主义中心色彩;在性别、性取向议题上,《法律与革命》对传统宗教力量的召唤也会让许多群体感到不安与恐惧。对于已经放弃苏联“解放全人类”理想、专注于民族荣光的俄罗斯联邦而言,《法律与革命》关心的普遍主义理想之间的斗争也不再具有相关性。但在对“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仍然保有敬意的中国,仍然会有很多对旧冷战魂牵梦绕的心灵将这种敬意视为一种谬误,对他们而言,伯尔曼和哈耶克一样,都可以在中国起到“扳道工”的作用。只要这种问题意识仍然强劲,《法律与革命》在学术上的诸多软肋,就不会影响到它对特定人群的感召力。

然而,只要以中国、越南、印度等为代表的非西方发展中国家保持蓬勃发展的势头,只要西方发达国家内部人口的种族结构继续演变,全球文明历史叙事的多元化态势,仍然会继续向前推进。也许,一场全球文明历史书写的革命风暴,正在酝酿之中。不管美国学术思想界有多少像伯尔曼那样具有强烈“学战”自觉的“复转军人”和“现役军人”,都无法阻挡这场革命的发生。而伯尔曼的“学战”姿势,也完全可以在这场历史叙事的革命之中,成为后人解剖和借鉴的标本,发挥出滋养后学的积极作用。

[1]SeeGeorgeRaynorThompson,DixieR.Harris,"TheSignalCorps:TheOutcome(Mid-1943Through1945)”,inOfficeoftheChiefofMilitaryHistory,UnitedStatesAmyed,UnitedStatesArmyInWorldWar1I:TheTechnicalSerices,Washington,D.C.:CenterofMilitaryHistoryofUnitedStatesArmy,1991,p.103.

[2]美国中央情报局解密档案,1962年2月27日,https://wwwcia.govreadingroom/docs/DOC_0000009451.pdf。

[3]ForeignBroadcastInformationService(FBIS),DailyReports,1941—1996,"IzvestiyaAssessesPoliticalScienceCongress",DailyReport,SovietUnion,Vol.Ⅲ,No.169,29August1979,ce5-cc6.

[4]GALE珍稀原始典藏档案:Gen.FG6-11-1/Ehlichman[JohnD.].2/1/73-[2/16/73]MSPapersoftheNixonAdministration:ThePresident'sConfidentialandSubjectSpecialFiles,1969—1974:ThePapersoftheNixonAdministration,1969—1974,TheWhiteHouseSpecialFiles,Part1:ConfidentialFiles;Part2:SubjectFiles.RichardM.NixonPresidentialLibrary.ArchivesUnbound,网络链接:link.gale.com/apps/doc/SC5104654437/GDSC?u=peking&sid=bookmark-GDSC&xid=f15fa316&pg=1.Accessed12Apr.2022。

[5]EugenRosenstock-Huessy,OutofRerolution:AutobiographyofWesternMan,NewYork:WilliamMorrowandCompany,1938.

[6]HaroldJ.Berman,"TheDevilandSovietRussia",TheAmericanScholar,Vol.27,No.2(Spring,1958),p.152.

[7]HaroldJ.Berman,"TheDevilandSovietRussia",TheAmericanScholar,Vol.27,No.2(Spring,1958),p.152.

[8]EugenRosenstock-Huessy,OutofRevolution:AutobiographyofWesternMan,NewYork:WilliamMorrowandCompany,1938,p.10.

[9]张世明、王济东、牛咄咄主编:《空间、法律与学术话语:西方边疆理论经典文献》,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195—217页。

[10]HaroldJ.Berman,"TheChallengeofSovietLaw",HarvardLawReview,Vol.62,No.2(Dec.,1948),pp.220—265.

[11]HaroldJ.Berman,LawandRevolution:TheFormationoftheWesternLegalTradition,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3,pp.32—33.

[12]HaroldJ.Berman,LawandRevolution:TheFormationoftheWesternLegalTradition,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3,p.40.

[14]HaroldJ.Berman,"TheDevilandSovietRussia",TheAmericanScholar,Vol.27,No.2(Spring,1958),p.152.

[15]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23页。

[16]鲁楠、康宁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28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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