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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语法学论文(法学是一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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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是否可以被证伪?法学受到立法者观点的限制,受到国界限制,可以成为科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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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从法学在欧洲成为大学讲授的专门学问后,它就被归为科学范畴。

4、德语中法学叫“Rechtswissenschaft”,它很形象地表明了法学的科学性,因为“Rechtswissenschaft”由“Recht”(法律)和“Wissenschaft”(科学)组成,由此可以说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

5、不过,在19世纪,德国学界对法学的科学性进行了深刻质疑。基尔希曼在1847年的一场主题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的著名演讲中,从法学与自然科学对比的角度,全面否定了法学的科学性。1869年,耶林发表著名论文《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从与基尔希曼不同的角度质疑了法学的科学性。

6、在该论文中,通过回顾法学发展史,耶林认为,法学不是一门科学,而只是对法律事物的“科学意识”。大致而言,罗马法学要在生活中寻找法学,只是对科学的渴望,没有成为现实;至13世纪注释法学派解释罗马法,只是“逃避生活,潜入科学的纯粹泉源中”;后注释法学派也只是“赢得了生活,丧失了科学”;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法学只是“一位居低层次的实务之上,被束之高阁的孤独科学”;自然法理论“未触及生活之需求与经验的抽象真理”;历史法学派“单纯认识到法律在历史中的各种变迁”,并没有真正寻求到法学真谛。

7、耶林的三个诘问

8、在上述分析和结论之前,针对法学的科学性,耶林还提出三个诘问:第一,法学是否可以被证伪?“因为表面上看来,人们仿佛可以否定法学的科学性质,而法学所经常采用的运作方式,是否也正好可被用以证立上述判断?”

9、第二,法学受到立法者观点的限制,可以成为科学吗?“人们可以问道,有哪一门科学,竟需仰赖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于明日遭废弃,使于某处为假之事,于他处为真?”

10、第三,法学受到国界限制,可以成为科学吗?“有哪一门科学,竟需受国家边境界桩所限,使我们在跨越边界或者在引入一部新法典之时,陷入窘境?德意志邦联法律的科学,于今安在?它已经随着德意志邦联入土为安;而当一位法国法学家移居德国或者当一位德国法学家移居法国时,他的知识又为何物?”

11、这些诘问的确反映出法学与其他科学学科,特别是与自然科学的不同之处,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法学自身特点的普遍认识。比如,基希尔曼在前述演讲中曾言:“法律一字之改,整座图书馆变为废纸。”这句话虽然说得过于夸张,但很形象地说明了立法者的观点对法学的影响。又如,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格尔茨认为法律是一门“地方性知识(LocalKnowledge)”,表明法律是在特定语境之下的一种本土化资源,具有时代性和地方性,法学同样也有这些特性。

12、从整体上看,耶林的问题很尖锐,论证非常有力,思维极其精深,文笔相当犀利,充分展示了法学不是一门科学的结论。笔者读后,深受启发,在折服于耶林才华横溢的同时,结合耶林提出的三个诘问,谈一点自己不同的思考。

13、法学是一门“正义之学”

14、首先,人们常在物理学、化学等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意义上讲科学,这是从狭义上理解科学的,其研究对象是外在于人并具有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它们都可测度和检验,受此影响,狭义的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在试验、观察和应用上具有可重复的可验证性和可证伪性,同时具有可计算性,能够进行严密的逻辑推演,例如,1+1=2。

15、享有世界声誉的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强调科学应当是一门可证伪的学问,也即自然科学所探究的真理,是不可证明或证实的,但可以试错和证伪;自然科学真理的发现逻辑也无法确定,而只能试错。可以说,狭义的科学应当是具有可检验性、可计算性、可证伪性的知识系统,它具有可系统化、公式化和可计算的基本特点。

16、以自然科学为标准,法学显然难以成为科学,因其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社会主体的行为,而非描述经验世界的某种事实,其中充满了价值判断,这难以用实验数据进行验证,无法通过某一经验材料对某命题进行证伪,也很难公式化且不具备可计算性。

17、不过,必须看到,狭义的科学概念并不能完全准确地概括出科学的本质,即便是自然科学,通过可验证性也只是在不断探寻真理,接近真理,并不意味着能够真正找到一种永恒不变的真理。故而,不能将自然科学作为科学的唯一判断标准。正因此,虽然人类从事科学活动由来已久,但关于科学的概念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共识,从而在自然科学之外,还有广义的科学,包括哲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因为它们与自然科学一样,均以寻找和探求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为宗旨,基于对各种不同规律的探究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具有内在知识体系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科学。

18、同样,法学是一门探讨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学问,古罗马人就将法学称为“正义之学”,旨在探索其中相应的规律,这与其他社会科学没有差别。法律来自社会实践,但其不仅仅来描述经验世界,其根本任务是认识法的现象的根本规律,以寻求治国理政之道,探求如何更好地增进人类的福祉。就此而言,法学的任务是通过不断接近真理,以实现追求正义的终极目的。可以说,虽然不同的法学流派和法学思想的立场存在巨大差异,但均无法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因此也属于科学。

19、其次,法律和法学的确深受立法者乃至政治的影响,就像耶林指出的那样,拿破仑征战获胜后,将《拿破仑民法典》带到莱茵河左岸,德意志帝国的瓦解也对法学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不是立法者臆想的产物,政治也更改不了法学本有的规律。想想二战纳粹时期前后的德国法学就能明白,立法和政治只能一时地改变法学发展轨迹,但无法彻底改变其发展规律。

20、从根本上讲,法律必须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同时要有效地规范社会生活,而人类社会存在一些固有的结构和规律,法律和法学不能偏离事物的本质。马克思就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只是在表述法律”。我国古代法治思想也早有类似见解,例如,慎子曾谓:“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佚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违背社会发展规律,违反公平正义等价值,可能只是“恶法”。

21、再次,既然法律源于实践,而实践是具体的,那就意味着法律只能源于并用于本国本地区的实践,其规则大都并不具有普适性,正如耶林所言,法学是一门受国界限制的学问。

22、不能以法学的本土性否定其科学性

23、法学具有本土性应是大家的共识,但我们不能以法学的本土性来否定其科学性,理由主要在于:第一,尽管法学服务于本土的法治实践,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学具有一套基本的概念和价值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知识结构。与其他科学一样,只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才能完整了解和理解法学知识。

24、第二,在服务于本土的法治实践中,法学不断地探究和寻求实现正义的根本规律。法学研究的对象不是经验世界的“是”或者“否”,而是应然世界的“应当”,在此意义上,法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是一门发现客观真理的学科。但作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反映,法律和法治包含着得到人类广泛认可的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客观价值秩序,法学是探讨法律和法治的学问,正是在不断探讨中,能明确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良善目标,凝聚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呈现出不断探寻和接近真理的科学特性。

25、第三,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最为重要的工具和方法,蕴含着某些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些方式对于任何一个尝试施行法治的国家和地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因而具有普遍性。受这种内在约束,法学也有相当的普适性,会在相当程度上跨越国界限制,否则,比较法研究就是无本之木,法律借鉴和移植也是无源之水。

26、总之,笔者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是一门探究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的科学。在笔者看来,法学的科学性这个重要的理论命题会有不同的分析视角,可有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耶林也不全然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他指出,为增进法学的科学性,应建立一门实践科学,需要理论家与实务家协力合作。

27、这一点对于理解现代社会中法学特别重要,因为作为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法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着理论引领和制度支持作用,同时又具有突出的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特点。要把法学的这些作用发挥好,就应把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充分融合起来,把法哲学、法律史学和法教义学紧密结合起来,充分汇集理论和经验、历史和当代、教义与事实,以增进法学的科学性。

28、既然法学是一门科学,那么,每个法学研究者都应当将法学研究作为一项严肃的科学研究加以对待。法学研究者应当自觉地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秉持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坚持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贯彻严谨的科学研究的系统方法,为增进法学的科学性而努力。

29、(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30、全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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